招商引资 |
||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我市的国内外投资经商者。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3年内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退还比例为:年上缴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退40%;年缴50---200万元的(含200万元),退50%;年上缴200万元以上的,退60%。 2、所得税:对外来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加工型企业三年内免收所得税,属于生产出口产品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所得税。对收买、租赁、承包本市商贸流通设施,从事批发、零售活动的客商,免征所得税三年。 3、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纳税额超过原企业上年部分,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其他税种根据企业性质、投资规模、效益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给予照顾。 二、土地优惠政策 4、凡到我市投资办企业的,所占用土地是荒地或闲置土地,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的三年内免收租赁费,从第四年起按规定收取租赁费。 5、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址、降低1—2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出让金;一次付清出让金的,给予20%优惠;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在企业收益后,可按受让确定的价格分期交付。 6、收购本市内亏损、关停、破产后重组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仍右按原企业使用方式使用,并免收三年土地租赁费;如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按土地级别降低1-2个土地级别价格后,按50%收取出让金。 7、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按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土地。 8、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木使用权归已,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售。 三、收费优惠政策 9、基本建设性收费,实行联合办公制,一次会拍板,各部门上门服务,一周内办完一切手续。实行一口价,投资经营性项目建设,每平方米收费100元,投资住宅商品房建设,每平方米收费150元,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每平方米收费60元(含10%---15%的商品房,超过部分每平方米收费100元)。 10、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以外,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和行政机关服务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只收成本费。对收买、租赁、承包本市商贸流通设施,从事批发、零售活动的客商,除租赁费、承包费和管理费外,免收三年其他各种费用。 四、落户优惠政策 11、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一名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并免收各种费用。是农村户口,可以办理“农转非”。 五、其他优惠政策 12、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13、对投资者实行“绿卡”制度,依法对其保护。 14、投资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本人同意,可受聘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担任名誉职务,也可以聘为同级政府的经济顾问,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15、以上政策如需进一步优惠或遇有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协商解决。 本政策由双鸭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与市以往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凡引进境外资金和本市区域外资金的,均视为引资。凡引进境外项目、技术、人才(包括具有相当规模的经商者,下同)和本市区域外项目、技术、人才的,均视为招商。 2、凡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用于本市经济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经过确认后,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3、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局组织实施,市计委、经贸委、科委、财政局、侨联、工商联、台办、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4、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引进无偿资金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由受益方、投资方和引荐人商定,最高可达到五十万元。 5、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给予一年、二年、三年奖励,最长不超过三年),引资额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下的,给予一万元以内奖励;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内奖励;引资额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含五百万元),给予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奖励;引资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含一千万元),给予五万元至十万元奖励;引资额在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给予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奖励;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奖励。 6、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引进资金使用年限在三年内,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按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给予奖励一至三年。延长使用期,提高奖励标准,由受益方、投资方和引荐人商定。 7、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引进资金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或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其奖励标准由受益方、投资方和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8、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有关部门争取来的资金,由市政府根据争取资金的数额、性质议定奖励数额。 9、引进合资项目,在新企经营满一年后,新企新增加的增值税地方贸成部分按下列比例给予奖励:以资金投入的,按百分之二十给予奖励;以技术投入的,按百分之十五给予奖励;以设备投入的,按百分之十给予奖励。 10、引进独资企业的,在该企业经营满一年后,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贸成部分的百分之二十给予奖励。 11、引荐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投入,使企业盈利的,按该企业当年税后新增利润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奖励。 12、引荐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按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可达五十万元。 13、引荐外贸出口,按出口额的百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奖金额最高可达五十万元。 14、对本市公司、企业股票上市或发行债券的有功人员,按融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其中用于煤矿、电、粮三大主体产业项目的,奖励数额以原奖励数额为基数增加百分之五十。 15、资金申领、审批程序 引资人领取填报资金申请表,受益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招商局。 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到位资金性质、数额、奖励标准,确定资金数额。 上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受益单位按领导小组审批数额将资金汇至市招商局帐户,由市招商局发给受奖人。 16、党政机关人员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除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按公务员条例有关规定,还要给予相应奖励,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提拔任用。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审批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