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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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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外来独资、合资、合作开办生产和加工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前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给予扶持。从获利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扶持。 第二条 对外来独资、合资、合作开办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参照第一条扶持标准减半给予扶持。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再返给企业三年。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新上的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从企业实际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企业发展资金,扶持投资企业。扶持比例为: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 — 1000 万元的(含 1000 万元),按 40% 给予扶持;对 1000 — 3000 万元的(含 3000 万元),按 50% 给予扶持;对 3000 — 5000 万元的(含 5000 万元),按 60% 给予扶持;对 5000 万元以上的按 80% 给予扶持。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收购、兼并和启动关停、破产国有企业的,保留五年划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视企业经营情况,土地出让金可按最优惠价缴纳。 第六条 外来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用地,由市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经营赢利为目地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予,并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它投资者合办企业。 三、 收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投资企业对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减收或几年内分期缴清。 四、 金融鼓励政策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并已具备相应的财产评估、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金融部门应按审批权限优先给予办理。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在金融机构设立基本帐户,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机构应给予服务便利。 五、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引进专业人才或拥有发明专利的技术人才,其工资福利由双方商定。调入后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并给予安家费。 第十二条 各类人才来本市创办、领办非独资企业,使企业连续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 10 — 30% 给予连续三年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企业给予重奖。 第十三条 各类知识产权可依法评估作价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或股份,经批准最高比例可高于 35% 。 六、 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用外商馈赠的资金创办或经营企业,外资比例超过 25% 的,经审批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均可落入鸡西市区域内。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排水、运输、通讯等必要条件,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并按本市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以在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享受更优惠待遇。 七、 投资保障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检查、收费。对弄权勒卡、骚扰、刁难及其它不法侵害,可直接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执法执纪部门要从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经济和民事案件,政法部门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以前下发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一致处,均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鸡西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鸡西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快鸡西市经济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调动企业和个人招商引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 招商引资范围 第一条 凡是引进境外资金和本市区域外资金的,均视为引资。 第二条 凡是引进境外和区域外项目、技术、设备、专利和专业人才的,均视为招商。 二 、奖励对象 第三条 通过个人关系引进资金的直接中介人。 第四条 在工作职责范围外引进资金及在工作中超额争取省和国家计划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外来投资方或我市合作方认可的其它直接中介人。 第六条 引进项目、先进技术、设备,使企业获得利润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第七条 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在鸡西投资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可视投资情况给予 200 万元以下奖励。 第八条 引进国内 500 强企业在鸡西投资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可视投资情况给予 100 万元以下奖励。 第九条 引进境外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 给予奖励。 第十条 引进国家无偿投入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 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三年以内(含三年),按到位资金额的 1.5% 给予一次性奖励 ; 使用期三年以上的 , 按到位资金额的 3%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有偿资金,使用期三年以内的(含三年),按到位资金额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的 50% 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三年以上的按 100%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相当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有偿资金,使用期在三年以内(含三年),按到位资金额的 0.2% 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三年以上的按 0.5%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有偿资金,由受益单位与中介人协商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能超过第十一条标准。 第十五条 引进外来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外方以资金投入的,按资金到位额的 1% 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引进外来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外方以设备、技术专利投资的,按投资额的 0.5% 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引荐境外贸易项目,将地方产品销往国外的,按销售额的 1-3% 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国家或省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的,资金到位后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数额,但最高奖金额不准超 20 万元。 第十九条 特大招商引资项目(五千万元以上),在资金到位后,由市招商引资评审委员会研究确立奖励数额。 四、奖励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重点对引进资金、项目的中介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的,由本市受益方或合作方出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出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没有受益单位的由政府出资奖励。 第二十四条 设立招商引资政府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局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取 100 万元,用于招商引资专项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总结表彰大会,奖励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 五、引进资金确认和奖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市直属单位的招商引资和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大型招商引资的确认和奖励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的招商引资确认和奖励由县(市)区招商办负责,并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办复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引进的资金、项目到位后,对中介人应予以奖励,按规定填报《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及准备相关材料,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办审批,并兑现奖金。 第二十九条 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长吴炜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崔德文、副市长朱成富担任,成员有市招商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外贸局等单位,并负责日常评审工作。 达到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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