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引进境外资金和鹤岗区域以外资金的,均视为引资。凡引进境外项目、技术、人才和鹤岗区域以外项目、技术、人才的。均视为招商。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各项奖励由受益方(合资、合作企业受益方指我方单位;外商独资企业的受益方指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奖励金获得者,免收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条 享受本规定的企业,实业以及个人(合资的要符合国家标准),指符合我市招商引资重点的“三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等各类企业。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四条 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办企业,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从事存量资产开发的即购买或租赁闲置一年以上资产办企业的,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
第六条 从事农业“五荒”开发的,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
第七条 从事出口加工企业(出口额占年产值50%以上的),和经市科委确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八条 从事交通运输等基础建设、旧城改造、小区开发的,只收土地征用费,减半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办企业, 使用的土地按原土地级别适当降低级别收取出让金。
第三章 税 收
第十条 本章内的减免税收政策,实行“先收后退”。
第十一条 国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免征15年地方所得税。对合资、合作兴办电力、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征20年地方所得税。兴办的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占当年产值50%以上)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确有困骓,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减免。
第十二条 国内客商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5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兴办的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占当年产值50%以上),其产品连续出口的,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
第十三条 国内外客商以资金、设备、技术等对我市现有企业采取参股、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改造,其投资额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在确保原上缴所得税基数及正常递增率的前提下,其新增利润10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四条 国内外客商与乡镇企业合资合作,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五条 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
第四章 外经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新办企业,改造、嫁接企业,实行新企新制。由投资者自定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属于什么形式企业就享受什么形式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国内外客商来我市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符合过货参贸条件的,只要提出委托代理要求,都予以批准。市对外经贸公司对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单位,免收风险抵押金,委托代理费从1%降到0.5%。
第十八条 在我市投资生产加工型外商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对俄委托代理权:
1、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资金到位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与我市生产型企业联合,投入到位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3、以工业产权和专利技术作为投资,联营或独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的。
第十九条 国外客商及其家属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投资完税利润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第二十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市招商办公室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供全程服务。在外商报齐全部文件后,三天内办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办企业,按其投资比例免交市政府确定征收的各种行政性、事业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利用资金、设备、技术等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整体、局部、单项“嫁接”改造,原包袱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人员用外商亲友馈赠的资金或设备办企业,馈赠部分在总投资中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客商到我市一次性投次10万美元以上的,可准其农村亲属2人转为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城镇户口,投资额超过基数1倍以上的,可再增加3人。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合资、合作项目,计划部门要优先立项,我市所需配套资金或共贷资金,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金融及有关部门协助筹措。
第五章 引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引进无偿资金的(不含上级主管部门计划分配资金),上报市招商领导小组批准,按引资额,给予一次性重奖。
第二十七条 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以上的,属境外(含港、澳、台,下同)的,奖励到位金额的5%、10%、15%;属市域外的,奖励到位金额的4%、8%、12%。
第二十八条 引进代于银行基准利率的,使用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以上的,属于境外的,奖励到位金额的1-1.5%、1.5-3%、3-4%;属市域外的,奖励到位金额的1.5-1%、1-2%、2-3%。
第二十九条 引进资金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的,使用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以上的,分别奖励到位金额的0.2%、0.4%、0.6%。引进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使用年限长短和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引进国内金融资金和向上级主管部门多争取来的资金,对有功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所引资金属于涉外方投资办合资、合作企业及实业的,应视为引进银行基准利率的资金,按实际到位金额,比照第二十九条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引进外资办独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下同)的,由受益方对引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独资额在50万元-500万元,资金全部到位,并完成建设工程量80%以上的,给予引进人5千元-5万元奖励;独资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资金全部到位,并完成工程量60%的,给予引进人5万元-30万元奖励;独资额在5000万元-2亿元,资金80%到位,并完成工程量50%的,给予引进人30元-60万元奖励;独资额在2亿元-10亿元的,资金50%到位,并完成工程量50%的,给予引进人60万元-150万元奖励。
第六章 鼓励引进项目、技术、人才
第三十三条 引进高附加值的项目、科技成果的,由受益方从达产后第一年新创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国内外为我市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从受益方达产后第一年新创税后利润中提取10%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引进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到我市工作,取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方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奖金额度为第一年新创税后利润的1-5%。
第三十六条 某项引进项目、技术、人才和资金由多方申报或发生争议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裁定。
第三十七条 引进设备折资由商检部门鉴定,科技成果由科技部门认定,新创税后利润由市财政局和审计局核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鹤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各项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行废止。 |